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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8   点击:450   来源:原创   作者:张彩英

第一条  为进一加强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馆陈列保管部负责接收藏品寄存、代为保管服务。

     第三条 寄存保管的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四条  所有寄代保管的藏品应经过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五条  委委托方和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待协议签订后,藏品方能入库。

第六条  寄存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委托方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展示时,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标明收藏者/收藏单位。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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