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陈列保管部负责接收藏品寄存、代为保管服务。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四条 所有寄存、代保管的藏品应经过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五条 委委托方和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待协议签订后,藏品方能入库。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的归属权不变,委托方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藏品在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展示时,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标明收藏者/收藏单位。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