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管理层 第六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武宜中路201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常州市武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常州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五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藏和保管本区范围内出土的珍贵文物和珍贵的自然标本。
(二)对收藏的珍贵文物和珍贵的自然标本进行科学研究。
(三)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四)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推动区域旅游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一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新闻媒体和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网站(www.wjmuseum.cn)。
第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州市武进区博物馆理事会。






